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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秦皇岛市中海滩派出所抓获,被三河市公安局民警接回本市后于201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因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史某甲与朋友喝酒时得知其父亲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执后随即带人开车来到三河市泃阳镇错桥村被害人陈某甲家门外,敲门叫醒陈某某并强行进入院内用拳击打陈某甲脸部致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双侧鼻骨骨折。经三河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陈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某甲一次性赔偿陈某某人民币20万元,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某乙、邹某某、史某乙、孟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医院诊断书、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协议书、户籍信息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酒后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三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册、光盘1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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