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地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在静安区**路**弄**号楼**室租赁的房屋内,利用网络平台提供赌球服务。被告人史某某从上家(另案处理)处取得赌球网站的账号和密码后,有招揽赌客、帮助赌客在网站上下注,收取赌资并每周与上家结账的行为。上家给予被告人史某某2%的“返水”提成。到案后,被告人史某某承认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余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及多名赌客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宝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棋牌室照片、赌球所用电脑照片,证实涉案场所的室内环境情况及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涉赌人员并扣押赌具的事实。
2.赌客唐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牟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棋牌室内有赌球活动,被告人史某某负责帮忙在赌球网站上下注、和赌客结账、并从赌球网站上获得抽成的事实。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宝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史某某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宝山路派出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史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烨雯
检察官助理 江 淼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三册及案犯身份卡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