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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81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田乐**上合**164**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5月7日将本案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作为网络游戏“懒人麻将”平台的代理,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在微信群、闲聊群内设定赌博规则,以“懒人麻将”网络游戏输赢得分在群内兑换人民币进行赌博,多次在群内向多名赌客销售网络游戏“懒人麻将”道具虚拟物品“房卡”从中渔利,被告人史某某共销售虚拟物品“房卡”金额为25000元以上,从中非法赚取差价15000元以上。案发后其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附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

2.证人苏某某、陈某某、沈某某、宗某某、董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附图片、汇总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开设赌场,销售网络游戏赌博道具非法渔利,销售额共25000元以上,从中非法获取差价1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退出犯罪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红

                          检察官助理:沈孙涛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85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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