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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开设赌场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现住址湖北省京山市**镇**大道*巷*号**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11月份,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明知夏某(另案处理)在“老铁牛牛”APP上发展玩家进行赌博,仍然听其安排,帮助其注册nddcw1、KF—010等微信账号在“老铁牛牛”APP上使用,供玩家上分、兑现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负责财务,管理日常开销、工资发放等工作,提供光大银行账号供夏某、杨某某、郑某某、史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用来收取赌资及资金结算,涉案金额达260余万元。

发后,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询户名为史某某的光大银行和建设银行账号交易记录若干等书证;2、证人成某、裴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王某某、白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湖北三德会计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芳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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