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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抢劫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史国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巷**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园**楼**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国平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史国平行至正在装修施工的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和顺家园欣园底商二楼的房间内盗窃电线时,被装修工人成某甲发现并制止,闻讯赶来的被害人成某乙、张某某与庞某某、成某甲欲制服并抓获史国平过程中,被告人史国平为抗拒抓捕持捡拾的钢筋棍对四人进行威胁恐吓并将被害人成某乙左小臂咬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成某乙左前臂被咬伤致皮肤破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处警后将被告人史国平当场抓获。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史国平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各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史国平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成某乙的陈述;

4、证人成某甲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史国平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笔录1份;

7、鉴定意见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国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史国平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国平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晨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史国平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钢筋棍1根(现暂存于公安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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