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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抢劫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17日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2日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9日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8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史某某到被害人董某某经营的宣化区侯家庙乡泥河子村菜市场西侧**超市内,趁董某某不备,盗窃超市内的香烟。被董某某发现后,史某某欲逃离现场,受到董某某、董某某的妻子宋某某及邻居王某某、张某某的阻拦。其间,史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喷雾剂对董某某、宋某某等人进行喷射,后又将该超市内货架上的铁板拿出,砸碎超市大门玻璃企图再次逃跑。之后,民警到达现场并将史某某控制,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喷雾剂一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信;3.证人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董铁柱等人使用喷雾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全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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