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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挪用资金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滁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乡**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自2018年12月起,利用担任滁州市**物流有限公司业务员职务之便,陆续将所收取的运费共计人民币144170元挪归个人使用。2019年7月,其被公司发现后仍不悔改,于2019年7月至8月,继续利用职务之便将所收取的运费共计人民币27900元挪归个人使用。以上钱款至今尚未归还。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史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实际经营地证明、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资金管理制度、已收回未上交公司款项说明及相关核对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李某甲、李某乙、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陶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史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  帅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随案移送案卷材料6册(内含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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