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3********,汉族,大专文化学历,中共党员,陕西**有限公司讲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院**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大厦**号**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史某某经朋友张某某介绍认识赵某某(在逃),按照赵某某的安排建立微信群,并由赵某某拉人进群。8月28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支付宝账户收取微信群内成员给其转账,在火币APP购买USDT(虚拟货币),按群内成员要求将购买的虚拟货币转入指定的收币账户,并约定10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收取15元好处费。被告人史某某在知晓微信群内赵某某等人转入的钱款系犯罪所得时,仍帮助其转移赃款,其中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史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赵某某等人转移罗某某被诈骗的20000元。

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骗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交易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明知赵某某等人转给其支付宝账户的资金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拥军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阿拉尔市**宾馆,联系电话1399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