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放火罪)(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88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80********,汉族,中专文化,**车间**,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号。2011年4月25日因打架斗殴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200元罚款。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与前妻司某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史某某在本区**小区将司某某的**汽车点燃,致使**汽车被烧毁及停在附近的一辆白色**后保险杠、一辆老年电动代步车、一辆电动自行车被不同程度损坏。案发后,司某某报警,民警在在其家中将史某某抓获。经鉴定,被损坏的白色**汽车、白色**电动车价值4239元。2020年8月16日、31日,史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司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照片、车辆被烧毁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娜

检察官助理:张雪玲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证据材料2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