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史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晚7时许,被告人史某甲、其母亲张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鲤城区**街道**街**号围墙边因房屋相邻排水等问题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史某甲用砖头掷向被害人吴某某并砸中其左脚部,致被害人吴某某左足第二趾骨完全骨折,伴移位,经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4月20日14时许,经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史某甲到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办案中心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拘留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伤情照片、工作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冉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史某乙、蒋某某、皮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吴某某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磊璇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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