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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大街**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史某甲在其家后门街上因琐事与史某乙发生口角,后二人互相殴打,史某甲将史某乙打伤。经鉴定,史某乙左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水平尺等物证;

1、​ 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1、​ 证人时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史某甲的陈述;

1、​ 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1、​ 勘验笔录;

1、​ 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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