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1时许,在阜平县龙泉关镇青羊沟村,被告人史某某酒后与被害人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史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被告人史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91500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东云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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