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57********,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因其儿媳妇被本村肖某某辱骂一事怀恨在心,2018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持菜刀找到肖某某,持刀将肖某某右手掌砍伤。经鉴定,肖某某损伤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情况说明、到案及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建革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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