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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故意杀人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之妻刘某某认识并逐步发展为情人关系,9月中旬,刘某某提出分手遭到史某某拒绝,9月27日上午被害人赵某某得知史某某仍纠缠其妻后,对其电话警告。当日1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来到**村赵某某家附近伺机接近刘某某,同时为了防备赵某某对其伤害,出门时随身携带一把杀猪刀,19时30分许,赵某某因家中突然停电到院外检查电闸,在北邻东北角处与史某某相遇,赵某某借助手电光认出史某某,便用手中一根一米多长的铁皮管打向史某某,史某某也认出赵某某,持杀猪刀捅伤赵某某腹部,赵某某后撤摔倒滚下高台,史某某恐赵某某日后索其性命,遂产生杀害赵某某的念头,遂上前持刀扎刺赵某某,因其打滚躲闪未果,又骑在赵某某身上用刀割其颈部,赵某某用手臂抵挡并拼力争夺刀子,史某某杀人未遂逃跑。在搏斗过程中赵某某腹部、右肘左肩双手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当日23时许,史某某到韩村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诊断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临鉴、沧公物鉴法物字【2019】鉴定意见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故意杀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建国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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