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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419**********,甘肃省武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武山县**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未考取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证的情况下,便联系路边张贴的办证广告卡片上的电话,并添加对方微信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贴有自己照片的“潘福永”B2型驾驶证和车牌号码为甘F*****的“陈晓民”自卸货车行驶证,到手之后持购买的假驾驶证和行驶证用于驾驶重型自卸车干活,2019年7月8日被金塔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查获。

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买卖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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