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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河南省***********号,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4月0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豫******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县**镇**路商都银行门口时,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史某某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9.0 mg/100ml,2020年03月21日22时17分抽取被告人史某某的静脉血液,2020年03月25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2.0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户籍证明等;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玲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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