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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月22时3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交管部门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沿唐津高速丰碱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疏港路交口处左转弯时,与杨某某驾驶在此处右转弯的沪******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史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提取史某某血液送至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93.85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的血液酒精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丰南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肇事车辆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文泉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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