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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子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长市院刑事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路**小区**号,现住**镇**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子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延安智惠易购有限公司以三折购车业务先后购买了两辆车,每辆车只交裸车价的30%,剩余部分以个人名义贷款后由延安智惠易购有限公司分三年全部还清,史某某购车后延安智惠易购有限公司也一直在按时还款,史某某便觉得在子长开分公司做代理可以盈利,于是在2017年12月份左右与延安智惠易购有限公司老板冯某某签订了加盟合同,在子长分公司营业之后给冯某某交了30万元加盟费。史某某回到子长市后在新车站对面开办了延安智惠易购有限公司子长分公司,雇了两个业务员王某甲和闫群在延安智惠易购有限公司培训学习业务完成后回来开始宣传。在子长市宣传并先后开展了“三折购车业务”、“车体广告”、“集采车业务”、“中石油六折加油卡”这些业务。一共发展了16名客户,三折购车的客户有贾某、张某甲胡某某、马某;车体广告有闫某、薛某、张宁、王某乙、惠某、李某、张某、黄某某张某乙;集采车有王某甲、贾某、闫某、杨某某强某某;加油卡业务有闫某、王某甲、张某、胡某某、贾某、张某。共吸收资金2878800元,共计获利413349.6元(其中子长籍人员薛某某延川分公司投资了50100元三折购车业务,但返利按投资人员户籍所在地**)。

2019年8月29日10时许,经公安民警做思想工作,在子长县余家坪采油大队附近将被告人史某某劝说归案,史某某当日来到子长县刑侦大队自首。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部分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晓燕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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