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9*******,汉族,初中,无业,无,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在2020年6月13日、14日分别在凉州区**镇**村**组、**村**组采伐树木,数量较大,所伐树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0年6月13日,史某某在凉州区**镇**村**组共采伐树木55株,经群众举报后被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当场查获,该局民警依法制止其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并口头传唤其于2020年6月15日到凉州区森林公安分局接受调查处理。史某某在民警现场制止并传唤后不知悔改,于2020年6月14日到凉州区**镇**村**组继续滥伐林木53株,被武威市森林公安局凉州区分局依法当场查获。
2020年6月15日,该局对被告人史某某滥伐林木的树种、数量及立木蓄积,委托凉州区林业技术推广中心进行调查鉴定,经凉州区林业技术推广中心调查鉴定,史某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树种为二白杨、属农国防护林网树木、数量108株、合立木蓄积26.772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扣押笔录及清单;7.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树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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