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54********,汉族,大学本科,四川营山县人,原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户籍所在地达州市通川区**湾**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30日由本院决定、次日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通川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史万奎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报请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26日,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规建局”)同意四川一新投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新公司”)在达州市通川区塔沱村二组、龙罐村四组的塔石路选址修建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以下简称“好一新商贸城”)。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市规建局先后给一新公司下发塔沱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期)的《建设工程项目总平面审查批准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好一新商贸城规划建设面积共计为79463.5㎡。一新公司在建设好一新商贸城过程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划,改动消防设计施工图,变更施工方案,将部分消防通道改建为商铺,并将负一楼原鲜果交易区东面部分改建为冻库等,违法建设面积达10622㎡。
2007年2月1日、2007年4月11日,一新公司为解决好一新商贸城超面积建设问题,以在塔沱市场二期扩建10000㎡贮藏保鲜冻库工程的名义,先后两次向市规建局申请补办该冻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任市规建局**即被告人史某某在审查后发现好一新商贸城存在违法建设,且该冻库部分在原设计中为水果交易区,系重复建设工程,但仍然授意规划科工作人员王某某制作《关于四川一新投资实业公司申请办理塔沱市场二期扩建保鲜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汇报》,并签署“同意”意见。市规建局于2007年5月29日给一新公司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7月,好一新商贸城申请竣工规划验收,被告人史某某明知好一新商贸城存在违规超面积建设、虚构扩建冻库项目等违法行为,仍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勘,在王某某填写的《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存根)》上签署“校对”并签名,违规通过竣工规划验收。市规建局于2007年7月5日给好一新商贸城下发《达州市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并实际投入使用,埋下安全隐患,以致好一新商贸城在2018年6月1日发生的火灾中造成1人死亡,经济损失达9015.3万元的后果。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史某某主动到达州市通川区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史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兆芬 、奉友义
2020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的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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