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乡**村**庄**号。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同王某甲取得联系,意图将其向王某甲谎称为“废弃不用”的置放于阜南县经济开发区“理工学校工地”的钢材装载承运后予以向外兜售。双方约定了具体会面实施时间后,由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皖K*****号江淮货车行至上述工地内,在史某某的授意下,共同将该工地二标区域中被害人刘某某实际所有的钢筋装载到王某甲驾乘的车上,后将钢筋拉至“王某乙废品收购站”予以销售,获取赃款3290元。经鉴定,刘某某被盗之1.7吨钢筋价值人民币5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证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不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达
检察官助理:范淑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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