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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街**号,现住址同户籍**。2015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10日因盗窃被高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7日因盗窃被高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高平市友谊小区2号楼5单元门口盗窃一辆黑马牌自行车,后将所盗自行车变卖10元现金,后经高平市黑马名车城出具的证明,史某某被盗自行车价值100元。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2019年7月10日高平市公安局对史某某行政拘留五日,违法所得10元被追缴。

2.2019年10月12日17时48分许,被告人史某某在高平市建设路正康大药房门口发现一辆未上锁的自行车,便萌生据为己有的想法,后趁无人之际,将自行车盗走。后被盗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车主。史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2019年11月7日高平市公安局对史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3.2020年10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到高平市育英街学科口腔店门口时,趁周围无人之际,将受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店门口自行车梁包内的红米k20pro手机偷走,后将手机放在自己身上以备自用。后被侦查人员查获,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史某某盗窃的红米k20pro手机市场价格为9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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