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号,住荥阳市**镇**村**号。2005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同年6月18日经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来到上街区欢乐金街“孟夫子煎包”店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此处未上锁的美利达牌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10受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起诉意见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现场监控截图、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购买证明、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截屏说明、车辆信息、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郑州市上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5. 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元,虽然尚未达到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标准(2000元以上),但因其曾因犯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原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即1000元以上)确定,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威锋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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