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诉刑诉〔2018〕16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96********,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喀喇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9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7日由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5 月28 日16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到喀喇沁旗**乡**村**组,趁被害人冯某某家无人之际,翻墙进入冯某某家东屋,并用冯某某家的斧头将屋内东、西两侧的两个木柜上的挂锁撬开,将东侧红色木柜内的3500 元人民币、西侧红色木柜内的500 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元华
2018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喀喇沁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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