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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村**号,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于2019年4月20日13时许,在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宿舍内,盗窃刘某某人民币710元,盗窃郗某某人民币360元及一部黑色VIVO手机。经鉴定,郗某某被盗的黑色VIVO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81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史某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为人民币2051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已经主动将盗窃的赃物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吉胜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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