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64********,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0年间,被告人史某某一直在灌阳县黄关镇经商。被害人袁某某原系灌阳县县委组织部工作人员,1994年间,其负责组织部实业(经商做生意)工作,其做实业资金由组织部全部出资,袁某某为做好实业工作便找到史某某邀其一起做生意。

1994年11月10日,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乘租用的货车从海南省贩卖桔柑后返回灌阳,该车由刘某某驾驶同乘人员还有周某甲,当日9时许,刘某某驾驶的货车行至平乐县沙子镇往灌阳县方向的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与刘某某先离开现场去往平乐县城找相关部门帮助,留周某甲与史某某看守货车,在看守车辆过程中,史某某叫周某甲去买吃的,周某甲遂离开现场,史某某一人看守货车。此时,史某某趁无人之机,将袁某某放在该车驾驶室后排座位坐垫下的贩卖桔柑的货款人民币30712元拿走。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十井铺加油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灌阳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给湖南省冷水滩市检察院的函、袁某某请求抓捕逃犯史某某的请示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甲、范某某、张某某、蒋某甲、谢某某、陆某某、吕某某、周某乙、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春哲

检察官助理:蒋文凤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