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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史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美润园北门西侧约30米处,见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苏C1****白色别克牌轿车副驾驶位置车窗户未关,遂见财起意,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车内扶手箱里的现金4900元盗走。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史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赃款已退缴至公安机关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图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被盗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检察官助理:高玄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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