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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史某某,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8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镇**村**街**排**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至11日期间,至江阴市**街道**村**幢旁南门口**副食店、江阴市**路**号**超市等地,采用破坏卷帘门方式实施盗窃,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997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凌晨,至江阴市**街道**村**幢旁南门口的**副食店,采用脚踹卷帘门等手段进入店内,窃得店内香烟若干及人民币9450元,其中软中华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58.3元)、软金砂苏烟10包(价值人民币424元)、软玉溪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40.24元),上述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523元。案发后从被告人史某某处扣押的软中华香烟1包、软金砂苏烟10包、软玉溪香烟2包及人民币115元已发还被害人范某某。

2.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凌晨,至江阴市**街道**路**号**超市,采用手掰卷帘门等手段破坏店门欲进店实施盗窃,后主动放弃盗窃。

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卷烟价格说明、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陆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在上述第2笔犯罪事实中主动放弃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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