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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2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小区**-**-**室。2015年8月29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10日,未满16周岁未予执行2018年11月27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行政拘留11日2019年8月4日因盗窃被河北省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26日因盗窃被河北省永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5时44分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乐晟广场**饭店收银台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元。到案后被告人史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勘验笔录;

3视听资料;

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0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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