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2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小区**-**-**室。2015年8月29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未满16周岁未予执行,2018年11月27日因盗窃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行政拘留11日,2019年8月4日因盗窃被河北省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9月26日因盗窃被河北省永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5时44分许,被告人史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乐晟广场**饭店收银台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元。到案后被告人史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勘验笔录;
3视听资料;
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庆文
检察官助理:刘芳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0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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