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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7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镇**站**组,现住荆州市沙市区**院**房。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6月24日被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1993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史某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荆州市沙市区**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彭某某的家中,盗窃现金6000元。

2.2018年2月22日,被告人史某某采用开锁工具进入荆州市沙市区**路**超市,在收银台的柜子里盗窃现金2000元及一部华为mate7牌手机(被害人余某某自报购买于2016年,价格为4280元。),后又在店内卧室盗窃首饰若干。

案发后,被盗手机及首饰未追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史某某抓获时,从其身上搜出赃款21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DNA比中通报、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身份信息、罪犯档案资料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政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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