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天水市麦积区社棠东路**号**号楼**单元**楼**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监视居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因生活拮据,因自己在天水**建筑有限公司**厂工作过,熟悉厂里的情况,产生了窃取该厂电缆线的想法。后其在马跑泉造纸厂附近的马路上找到一废品收购人员,商量好交易价格、时间和地点后,于当天晚上带着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进入天水**有限责任公司轻钢车间,将车间内存放的部分电缆线盗走,后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收购人员。后又以同样的手段将该厂车间内的部分电缆线偷走,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废品收购人员。
被告人史某某两次偷得天水**有限责任公司轻钢车间电缆线共计36米。
2018年4月8日,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证中心天麦价认字【2018】3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电缆线市场销售价格为528.9元每米,认定价格为19040.4元。
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已经谅解被告人史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辨认照片与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如在审判阶段赔偿,可适用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群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9446****。
2.侦查卷壹册、起诉书拾贰份,量刑建议书叁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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