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住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号,2014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2016年11月,因盗窃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自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9月23日),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自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9月23日),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之念头,遂从西安乘坐顺风车窜至某某县某某商城门口,趁被害人王某某进入商场揭门帘时,绺窃其放在上衣外口袋内的价值302.5元紫色华为牌NOVA3型手机一部;之后又窜至某某县政府门口停车场时,发现被害人党某外大衣包里装着手机,遂尾随党某,趁其不备绺窃其装在上衣外口袋内的粉红色华为牌荣耀20青春版型智能手机一部,价值1033.14元钱,案发后所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2019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串至某某市某某镇,在某某广场某某超市门口,趁被害人蔡某某在进入商场揭门帘时,绺窃被害人放在上衣外口袋内的价值540元的金色苹果牌6SPIUS型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以120元的价格卖给西安市凤城十路路边一个回收二手手机的人,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文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玓
检察官助理:姚华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目录4份;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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