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乡**村,捕前住河北省定兴县**乡**村。201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7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20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8月3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史某某在白沟镇**小区内盗窃田某某停放在**单元门口的一辆蓝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时被田某某发现并抓获,该被盗电动三轮车是田某某于2017年9月份购买的,经保定市价格认证中心保定白沟新城经济社会发展局鉴定,现价值为人民币5104.00元。
2018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白沟**小区变压器下盗窃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电动四轮车,该车系曹某某自具体身份不详的男子手中以2400元的价格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田某某、曹某某陈述,价格鉴定,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行政处罚材料,转账记录及被盗车辆照片,抓获证明,工作说明,白沟新城组织人事局复函,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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