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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802号

被告人史某某(自报),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镇原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史某某原是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南山第二工业区保艺厂的员工,和被害人袁某某是同一个宿舍的舍友,史某某在袁某某使用手机时记住了袁某某的手机开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宝支付密码。后史某某趁晚上袁某某睡觉之机,使用袁的手机将袁的微信及支付宝内的钱转到自己的微信及支付宝上。其中2020年2月27日,转账1500元,又马上返还给袁某某;2020年4月5日,使用微信转账3000元;2020年4月6日,使用微信转账5000元;2020年4月8日,使用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共7100元。民警于2020年4月15日将袁某某抓获。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请依法判处。

6、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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