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史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威宁自治县**镇**村**组。曾因盗窃罪,2007年4月3日被威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7年5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2012年3月22日被威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12月22日经刑事裁定予以假释,考验期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因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假释规定。经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零八个月十九日,期限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201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23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史伟在威宁自治县**镇**村**组**加工厂内盗窃工厂电箱内的电缆线时,被看厂人员沈某某发现,之后史伟驾驶车辆贵CC****车辆逃离,被沈某某扔石头将车右后轮上方砸损,现场遗留车辆碎片。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鉴定价格12000元人民币。经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贵CC****车右后侧油漆与现场可疑物属同类物质。经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车轮印痕和贵CC****的黑色越野车后轮采集的车轮印痕为同类花纹,系同类轮胎所形成。
2019年6月22时,史伟在威宁县斗古镇斗古村营盘组王洪巧家中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伟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3.证人沈树银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5.鉴定文书;6.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建
2020年2月3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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