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6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秦淮区**园*甲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史某某曾因诈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4月13日释放。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史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园*乙幢**室,趁室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窃走,价值人民币1033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 杨中华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26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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