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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盗窃案)_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92*********,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庙**村**组**号,住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来牟镇凉风村11组42号邹某某家里,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邹某某卧室将邹某某社保卡、天然气卡以及2000余元现金盗走。          

2.2020年8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来牟镇凉风村11组25号周某某家中,进入卧室将放在床头柜里的6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荣县来牟镇凉风村9组,见黎某某家未锁门,就进入室内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现金1420元盗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2200元。

4.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长山双河村17组1号胡某甲家里,进入室内未盗得财物。

5.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长山平滩村18组32号夏某某家里,未撬开门未盗得财物。

6.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长山蟠龙村4组11号张某甲(张某乙)家里,进入室内将1500元盗走。

7.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长山青龙村2组51号廖某某家里,进入室内将100元盗走。

8.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双古黄家坝村3组43号宋某某家里,进入室内未盗得财物。

9.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荣县双古镇烟坡村,见12组13号朱某甲家未锁门,就进入朱某甲家里,将卧室内床头柜里的300元现金盗走。

10.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荣县双古镇烟坡村,见12组12号何某某家未锁门,就进入何某某家里,被发现后逃跑。

11.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双古镇朱家河村20组40号,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朱某乙家里,将卧室内床上枕头下的3000元现金盗走。

12.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观山镇大坝坪村3组72号,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胡某乙家里,将卧室内衣柜抽屉里的5000元现金盗走。 

13.2020年10月3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双古镇烟坡村,见3组72号朱某丙家未锁门,就进入朱某丙家里,将卧室内床上枕头下的4900元现金盗走。 

14.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双古镇晏家桥村19组3号,采用撬门的方式进入李某某(范某甲)家就里,将卧室里皮包内的4000元现金盗走。 

15.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川C3****二轮摩托车窜至荣县观山镇大坝坪村,见5组45号范某乙家未锁门,就进入范某乙家里,盗窃现金1100元。

被告人史某某盗窃数额累计26000余元,其所获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丙等人的陈述;

3.证人朱某丁等人证言;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及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达到数额巨大的50%,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虞勇斌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押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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