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曾用名:史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保定市**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巷**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保定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犯罪嫌疑人耿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3196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保定市**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室,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4时左右,被告人史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耿某某、尹某某(未到案)在保定市竞秀区向阳大街与德惠路交叉口北20米路东便道上,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口角,后史某某、张某某、耿某某等人将袁某某打伤。
受害人袁某某伤情经保定市第二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书,谅解书,抓获经过,侦办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方 芳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耿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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