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野县王集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男,1996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新野县王集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新野县王集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新野县王集镇石头庙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白**、王**、耿**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史**向肖**(另案处理)索要赌债发生矛盾。22时许,被告人史**纠集被告人白**、王**、耿**等人和肖**、蔡**(另案处理)、常**(另案处理)等人在王集镇湍河桥西头桥下打架,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白**持砍刀将蔡**腹部砍伤,将常**后背砍伤,蔡**用拳头将被告人史**右眼部打伤,常**用石头将被害人白**头部砸伤。经鉴定,蔡**右腹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常**躯干部的损伤为轻微伤,白**头部损伤为轻微伤,史**右眼部的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史**、白**、王**、耿**同被害人蔡**、常**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白**、王**、耿**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白**、王**、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书华
吴增卓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史**、白**、王**、耿**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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