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楼区,住*****。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楼区,住*****。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邀约杨某某(已作行政处罚)驾驶其渔船使用电网在***大桥水域至**水域进行捕捞,捕得渔获物共计650余斤,被民警当场查获。

另查明,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先后4次在***大桥水域至***水域进行捕捞,共计捕捞渔获物1429斤,后将捕捞渔获物出售给鱼贩赵某某,共计非法获利714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驾驶其渔船使用电网在***大桥水域至***水域进行捕捞,捕捞鲶鱼等渔获物共计125余斤,后将渔获物出售给鱼贩赵某某获利625元。

2、2018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驾驶其渔船使用电网在***大桥水域至***水域进行捕捞,捕捞鲶鱼等渔获物共计520余斤,后将渔获物出售给鱼贩赵某某获利2600元。

3、2018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驾驶其渔船使用电网在***大桥水域至***水域进行捕捞,捕捞鲶鱼等渔获物共计580余斤,后将渔获物出售给鱼贩赵某某获利2900元。

4、2018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驾驶其渔船使用电网在***大桥水域至***水域进行捕捞,捕捞鲶鱼等渔获物共计204余斤,后将渔获物出售给鱼贩赵某某获利10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止的捕捞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史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毛青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6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