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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021984********,汉族,中专,无业,中共党员,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经万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日被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横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7日被横峰县公安局逮捕。后经横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横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横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9日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史某某与其妻子彭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其上线郑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与境外人员勾结,由境外人员在柬埔寨寻找欲嫁往中国的未婚女性,组织外籍妇女采用偷越的方式入境。史某某夫妇先将从柬埔寨偷渡入境的女子接到乐平,然后通过他人介绍寻找欲与柬埔寨女子成婚的中国籍单身男子,先后将偷越国境的外籍妇女等3人介绍至乐平市、万年县、横峰县相亲、结婚,共收取“彩礼钱”34.5万元,并从中获利。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史某某被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郑某乙、韩某甲、胡某甲、胡某乙、张某某、郑某丙、徐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韩某乙等的证言;3.同案犯郑某甲、卢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国境正常管理秩序,明知其上线郑某丙与境外人员勾结,组织外籍妇女以偷越方式进入中国境内,而负责在境内接收外籍妇女,并将外籍妇女介绍给中国籍单身男子为妻,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具有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艳芳

                             检察官助理 李淑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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