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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职务侵占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1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某某**村**街**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史某某等人与**公司部分司机合谋,利用司机在**厂区内部倒运氧化铁皮、粗颗粒以及外运废耐材的职务便利,改变行驶路线,将应卸至**运输部原料场的氧化铁皮、粗颗粒运至王某某占用的***造球厂院(以下简称**造球厂)、**料仓下端厂房(以下简称**烧结机),之后利用外运废耐材之机,将两处地点存放的氧化铁皮、粗颗粒,以表面覆盖废耐材的方法装车盗运出厂。

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6月16日,共有112车氧化铁皮、粗颗粒被运至**造球厂和90烧结机。其中**造球厂共运进氧化铁皮2855.64吨(干基重量2284.512吨)、粗颗粒590.16吨(干基重量501.636吨),90烧结机共运进氧化铁皮235.54吨(干基重量188.432吨)、粗颗粒645.6吨(干基重量548.76吨)。

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6月16日,共计597.88吨粗颗粒(干基重量508.198吨),价值147377.42元和2208吨氧化铁皮(干基重量1766.4吨),价值883200元被145外排废耐材车次夹带盗运出厂。

2016年6月16日,**保卫处在**造球厂查获氧化铁皮883.18吨、粗颗粒131.48吨,在90烧结机查获粗颗粒506.4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2.废旧物资出售合同、租赁合同、废旧耐火材料回收销售管理办法、废旧耐材外排管理规定、会议纪要、查获证明、计量单、计量报告、出货记录、**汽运计量委托单、原料验收登记表、**汽运计量委托单、**汽运公司**分公司派工登记记录、**集团公司柴油单、**物资出厂监装卡、**物资出门证、出入车辆登记表、内倒、外排车次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鲁某某等人证言;4.同案人魏某某、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供述;5.被告人史某某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7.搜查笔录、8.取样笔录、检测报告;9.价格鉴定意见;10.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8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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