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91********,汉族,本科文化,江苏**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原研发部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号,住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利用其担任江苏**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发部工程师,负责手机APP软件开发和维护工作,可以报销委外业务费用的职务便利,采用在付款凭证上预填小数额报销金额及指定收款人,后在公司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报销金额前添加数字增大报销金额等手段,先后15次共计从**公司侵占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19075元。
1.2019年2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程某某设计智能床手机APP效果和界面切图项目上,以“为开发项目的设计及切图开发费用”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38350元,后其仅向程某某支付费用400元,剩余款项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2.2019年3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尹某某升级智能沙发安卓系统控制软件项目上,以“安卓项目开发费用及阿里360等平台上架费用”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52000元,后其仅向尹某某支付费用500元,剩余款项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3.2019年4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许某某制作智能沙发、智能床APP视频介绍和使用说明项目上,以“视频制作费用及HTTPS协议的注册开发上线费用”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48300元,后其仅向许某某支付费用100元,剩余款项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4.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史某某在为**公司续费苹果开发者账号时支付688元,后其以“苹果开发者账号费用与软件证书(苹果)申请注册加急开发费用”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52688元,多报费用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5.2019年5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尹某某升级智能沙发安卓系统控制软件项目上,以“安卓项目的开发费用及其各平台的上架与为期一年的线上维护费用”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51000元,后其仅向尹某某支付费用500元,剩余款项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6.2019年6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赵某某开发网站项目上,以“由VPN的购买及谷歌play的隐私网站的开发维护费用”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57420元,后其仅向赵某某支付费用7420元,剩余款项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7.2019年7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尹某某升级智能沙安卓系统控制软件项目上,以“公司安卓项目幵发费用及谷歌、阿里等平台的软件证书申请购买及其上架”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68500元,后其仅向尹某某支付费用500元,剩余款项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8.2019年7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程某某设计智能床手机APP效果和界面切图项目上,以“公司灯彩色界面设计费用及其项目的开发维护费用”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36400元,后其仅向程某某支付费用400元,剩余款项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9.2019年8月初,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李某某设计彩色灯手机APP效果和界面切图项目上,以“公司的彩色灯界面切图费用与项目的开发维护上架费用”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38400元,后其仅向李某某支付费用200元,剩余款项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10.2019年8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尹某某升级彩色灯软件项目上,以“为彩灯项目软件开发费用及软件上架维护费用”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36000元,后其仅向尹某某支付费用1500元,剩余款项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11.2019年9月初,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尹某某维护彩色灯软件项目上,以“安卓项目的开发费用及各平台的上架与线上为期一年的维护费用”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56000元,后其仅向尹某某支付费用1625元,剩余款项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12.2019年9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赵某某续费服务器使用期限和延长带宽项目上,以“阿里云服务器购买开发费用及其上架和为期两年的维护费用”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63400元,后其仅向赵某某支付费用2400元,剩余款项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13.2019年9月,被告人史某某在负责开发“康飞乐•中国”手机软件项目时,其自行开发软件后,谎称该软件为委外开发,后以“海瑞安卓APP开发费用”为报销事由,从**公司报销费用5000元,并全部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14.2019年10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尹某某更新安卓系统控制软件平台的代码和证书项目上,以“于谷歌开发者账号购买费用及其项目的开发与线上版本的一年维护”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68200元,后其仅向尹某某支付费用500元,剩余款项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15.2019年11月,被告人史某某在委托赵某某预估、设计新项目服务器端工作量项目上,以“于域名续购费用及谷歌隐私权网站开发及其线上一年的维护费用”为报销事由,采用上述手段,从**公司报销费用64150元,并全部由其本人占为己有。
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江苏**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白某某、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娟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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