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住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2011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五千四百元;2019年3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不用参加驾校考试就能办出驾驶证的事实,骗取江某珍、刘某、郑某萍等人共计85150元。其中师某亮7500元、刘某500元已被追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自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向沂水县沂城街道前石良社区江某珍虚构不用参加驾校考试就能办出驾驶证的事实,骗取江兆珍3800元用于个人挥霍。
2、自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向沂水县大名城小区刘勇虚构不用参加驾校考试就能办出驾驶证的事实,骗取刘某7000元用于个人挥霍。其中500元已被刘勇追回。
3、自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向沂水县道拖镇大黄旺村王某森及其父亲王某玉虚构不用参加驾校考试就能办出驾驶证的事实,骗取王某森11600元、王某玉9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4、自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向沂水县龙家圈镇盆山村徐某沼虚构不用参加驾校考试就能办出驾驶证的事实,骗取徐富沼24150元用于个人挥霍。
5、自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向沂南县铜井镇灵山村师某亮虚构不用参加驾校考试就能办出驾驶证的事实,骗取师富亮7500元用于个人挥霍。该7500元已被师某亮追回。
6、自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向沂水县诸葛镇北门楼村陈某鹏虚构不用参加驾校考试就能办出驾驶证的事实,骗取陈某鹏4200元用于个人挥霍。
7、自202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史某某向沂南县界湖街道大白石窝村郑某萍虚构不用参加驾校考试就能办出驾驶证的事实,骗取郑某萍11000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秀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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