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工人,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史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以能为梁某某的朋友徐某某办理醉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为名,以需要费用为由,骗取徐某某108400元。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亲属退还被害人徐某某1084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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