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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4********,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新村**幢**号门**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棚**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7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通过虚构生病需要治疗、冒充其他女性、谎称有房屋买卖等方式,从被害人吕某某、过某某处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3664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利用自己创建的微信号“hehe1991****”(昵称为“某甲”),虚构冒充其他女性身份与吕某某聊天,后以借款、索要红包等为由,先后多次从吕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2780元。

2. 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利用自己创建的微信号“zcas****”(昵称为“某乙”),虚构冒充其他女性身份与吕某某聊天,后以借款、索要红包等为由,先后多次从吕某某处骗取人民币43860余元。

3.2018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史某某虚构自己得了宫颈癌需要治病,同时伪造病理检查报告单、超声诊断报告单,并且谎称自己在无锡有套房正在买卖,先后多次从吕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0余元。

4.2019年5月30日至同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史某某谎称自己正在买卖的房子需要交税费,从过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转账截图、聊天截图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6.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霞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移动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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