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23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27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山西省稷山县**镇**村**组。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于同月5日、7日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00元、100元定金。同月14日,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王某甲的方式失联。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于同月7日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300元定金。同月10日,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刘某甲的方式失联。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元定金。之后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陈某某的方式失联。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元定金。之后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张某某的方式失联。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于同月12日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450元定金。同月14号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彭某某的方式失联。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于同日骗取被害人牟某某人民币500元定金。同月15号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牟某某的方式失联。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于同月12日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定金。同月14号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王某乙的方式失联。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于同月14日骗取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000元定金。同月15号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唐某某的方式失联。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于同月14日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500元定金。同月15号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刘某乙的方式失联。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于同月14日骗取被害人华某某人民币2500元定金。同月15号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华某某的方式失联。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于同月14日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2000元定金。之后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曲某某的方式失联。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邓某某林人民币500元定金。同月19日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邓某某林的方式失联。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史某某隐瞒其没有货源的真相,在**app上虚构可以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不成功退定金的事实,同日骗取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1500元定金。同月14日在未出售限定版手办玩偶也未退定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通过拉黑被害人钱某某的方式失联。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1500元,已扣押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史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佩娟
检 察 官:从鑫莎
检察官助理:黄星达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1356404****)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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