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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诈骗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住格尔木市**社区**巷**号院出租房**号,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公安局**派出所。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6日由格尔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在格尔木市通过互联网搭建销售游戏皮肤的虚构网站,在并无游戏装备及皮肤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人销售“王者荣耀”、“QQ飞车”等游戏皮肤及装备,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计7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商户注册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结果;2. 被害人陈述:陈某甲、陶某某等14名被害人的陈述;3.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陈某乙、陈某丙、许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供述及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巴德尔图

检察官助理:吴 媛 媛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格尔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卷,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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