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通讯行个体经营者,吉林省长春市人,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号,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路**栋**单元**室。曾因吸收毒品,于2016年9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万顺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商城经营手机店期间,通过该商城微信群认识被害人邓某某,在微信聊天中史某某对邓某某谎称其出售的苹果6SP64G手机价格为每部人民币4680元,每部手机比市场价便宜人民币1500元,骗取被害人信任,自2016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被害人邓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宝转账分多次向史某某转款人民币79万余元购买该款苹果手机, 2016年4月10日至15日,被告人史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分两次向被害人邓某某发送苹果6SP64G手机20部。之后,史某某以缺货等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发货,期间,邓某某找到史某某,史某某又拿一部该款手机交给邓某某,之后失联。经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6SP64G手机每部价格人民币6200元。
该案由被害人邓某某于2016年10月16日报案至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发,被告人史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在长春市吉林大路十方界小区被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康大营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意见;
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销售低价的手机为诱饵,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 浩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贰份肆页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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