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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诈骗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为重庆市垫江县**路**号**幢**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2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同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史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他人购买防疫物资口罩的急切心理,用其注册的昵称为**的微信号在**微信群内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消息,当日,被害人肖某某(微信昵称为**)通过微信添加史某某为好友向其购买口罩。2020年2月9日至同月11日,史某某先后以支付口罩定金、垫付口罩货款、增加口罩数量等理由骗取肖某某微信转账共计11200元。史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同时查明,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史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公安机关从史某某处扣押了金色华为手机1部。次日,史某某退赔了肖某某11200元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程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利用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怀国

检察官助理 刘  斐

                            20204月14

                         

附件: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活页材料六十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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